第一条 济南市 市 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(简称 市中区 文联),是 济南市市中区委 领导的 群众团体,是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,是全区性文艺爱好者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, 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。
第二条 市中区文联 坚持马 列 主义 、 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 “ 三个代表 ” 重要思想 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 向,贯彻 “ 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 ” 的 文艺 方针, 遵纪守法, 致力于 丰富活跃市中区群众文化生活,促进全区精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。
第三条 市中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,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为市中区文联的团体会员。
第四条 市中区文联的会员应遵守章程,执行决议,完成市中区文联交付的任务。会员有权参加市中区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对 文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。
第五条 市中区文联对会员开展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工作,通过组织学习、理论研究、人才培训、艺术创作、学术交流、展览出版、文艺演出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,指导团体会员进行活动。
第六条 市中区文联积极促进广大文艺家之间的团结,加强同艺术团体及各界人士的交往,反映团体会员和艺术家的意见要求,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, 并承办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。
第七条 市中区文联根据市中区政府有关政策,兴办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。
第八条 市中区文联最高权力机构为市 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代表大会,其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,或由市中区文联特邀产生。大会召开期限为五年一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日常工作由市中区文联主席、副主席主持。
第九条 市中区文联经费来源:
1 、国家拨款; 2 、会员会费;
3 、社会资助; 4 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条 本章程由市 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,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,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市中区文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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